德州公布4起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旺季。为警示教育烟花爆竹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认真吸取各地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德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依法查处的4起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庆云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8日,庆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零售店存有非法烟花爆竹105箱(加特林25箱,白洋淀80箱,共计人民币30340元。截至检查当天并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是由孟某、臧某两人向该零售店提供兜售非法烟花爆竹。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作出罚款肆仟玖佰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孟某、臧某二人涉嫌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庆云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目前孟某、臧某已被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在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非法经营的产品于1月9日移送公安机关统一进行销毁处置。

案例二:庆云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5日,庆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零售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许可证载明范围为300箱,药量300千克,实际储存各类烟花爆竹产品共计307箱,药量310余千克)。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烟花爆竹类第259号第1裁量档次,对该单位作出罚款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齐河县宣章屯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变更主要负责人和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

2023年12月21日,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齐河县宣章屯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变更主要负责人和经营场所(营业执照负责人和经营地点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负责人和经营地点不一致)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齐河县宣章屯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齐河县刘桥镇某烟花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3年11月23日,刘桥镇派出所、应急办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齐河县刘桥镇某烟花店在刘桥镇某民房内存放烟花爆竹30箱,涉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单位的30箱烟花爆竹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该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为上年度剩余的,截止检查当天未发现任何销售记录及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非法经营的30箱烟花爆竹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异地保存至某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

齐河县刘桥镇某烟花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齐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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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志宁 编辑|密霖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