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文等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成员一审获判


8月4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等4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庆云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判决张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程钟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事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决李俊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宋敏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8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文参加苏杰(与张文系甥舅关系,另案处理)的“西北客运公司”。苏杰以“西北客运公司”为依托,先后纠集张文及苏琳琳(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稽查队”,逐步形成了以苏杰为组织者、领导者,苏琳琳、王好伟、周冰(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文及王志刚、靳月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及郑明明(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文共参与实施寻衅滋事1起,强迫交易1起,被告人程钟升、李俊杰参与实施寻衅滋事2起。

庆云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在市检察院的统筹指导下,庆云县检察院落实涉黑案件100%提前介入要求,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收集完善和固定证据。在案件审查批捕后,持续跟进补充侦查和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夯实案件证据基础。2019年12月31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庆云县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材料,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会商,进一步完善案件证据链条。同时,落实涉黑案件同步报备审查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凡黑必扫、凡恶必除、除恶必尽”。



该案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远程视频和法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出示证据,充分阐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着重对多名被告人涉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四个特征及对其他罪行做了详细阐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历时一天的庭审中,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最终,庆云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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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