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实施细则 化解中心城区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日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等5单位联合,出台《化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加快推动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据了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行政辖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 2015 年 3 月 1 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经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工程建设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或当地政府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或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屋工程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监督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为其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经检测鉴定不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房屋工程,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其中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或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但消防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据此申报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出具具体意见及责任分工后,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我市在化解中心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黑名单” 纳入标准及相应联合惩戒措施,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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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唐晓颖 通讯员|赵吉强 郑丽莹

(作者:德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