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发文:新建住宅需配备相应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

日前,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和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德州市新建城镇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自2021年1月12日以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新建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配备相应的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


为规范新建城镇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通知要求,自文件印发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起,新建住宅区应配建卫生服务设施,并符合当地医疗卫生发展规划。

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设施,其中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服务人口 3 万至5 万人,根据山东省《社区医院基本标准》 建设,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 张,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 平方米。根据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综合和康复床,每增加 1 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 25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 0.8 万至1 万人,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卫生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卫生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卫生服务设施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区配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或卫生健康部门),移交后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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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辑|唐志梅

通讯员| 高培静 杨光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