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区检察院:​依法附条件不起诉 传递检察司法温度

6月25日,德州市陵城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名高中在读学生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犯罪嫌疑人多次入户盗窃现金8000多元,经审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赔偿情况,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对其多次进行普法教育及心理辅导,劝导其珍惜此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该犯罪嫌疑人也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表达了自己深深的自责和忏悔。

通过对其进行社会调查,在了解到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社会关系简单,监护情况良好,平时在校在家均无不良表现,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相关情况后,检察官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最终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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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陵检在线 编辑|李智群 董建新
审核|张志宁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