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率先!德州出台意见明确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情形

9月7日,德州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意见》指出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利于有效预防纠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市主动探索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通过参与征地拆迁、政府采购、国有土地招拍挂、不动产登记等各类行政执法事务,在预防矛盾纠纷、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作为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探索,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充分发挥公证证明、监督、沟通、服务的职能作用,对执法者和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公证监督,既可以促进工作流程精细化,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使整个执法过程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也可以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尽可能还原执法现场。有利于依法保障行政执法者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破解执法难题,真正实现文明执法的目标。有利于有效规范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意见》明确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主要内容是:在行政执法主体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中,公证机构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状况、财产清点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行政执法主体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公证机构可以对行政执法主体的送达行为或行政相对人的接收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执法中,公证机构可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的现状、物品清点行为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各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公证机构可以对相关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或者现场监督公证;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依法进行和解、调解时,公证机构可接受委托参与和解、调解;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协同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帮助企业防范风险、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权益、促进发展,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行政执法主体认为需要公证机构参与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事项,公证机构可依法提供相应公证服务。

《意见》明确公证参与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向本单位所在地或者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事实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行政执法主体与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进行合作。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证机构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前往现场,公证机构仅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和过程予以证明,不得参与实施行政行为,更不能替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意见》还指出了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事务,应当严格执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公证行为,严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参与行政执法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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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 | 尹晓燕 通讯员 | 马世利

审核 | 王秀青 终审 | 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