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开区3家单位因网站未备案受到行政处罚

今年8月以来,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安全巡查中发现,辖区多家网站自联网运营以来未在公安机关履行备案。德州经开分局网安大队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未履行公安备案的3家联网单位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3家企业分别为德州某建材经销处、德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德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安机关提醒:网站ICP备案不等于公安备案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通讯员|刘恩锁
编辑|李榕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