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 事关幼儿园退费问题,德州家长看过来!

关于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幼儿园退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各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规定,现对幼儿园退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具体退费规定

幼儿入园后退学(转园)、请假的,保教费、住宿费根据儿童实际在园天数应按月计退。

1.全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收费标准的75%计退。办理退学(转园)时,按季度或按学期收费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办结退转园手续次月及以后月份)保教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2.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收费标准的50%计退。

3.累计在园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教费、住宿费。

4.其他事项

法定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之外的工作日。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伙食费应按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退。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各县(市、区)在参照本《通知》的基础上,可按照当地的幼儿园收费政策,制定本辖区具体幼儿园退费政策。  

以上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期满前按规定重新制定,期间如国家、省相关部门下达新的教育收费政策,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1月14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编辑|石秀秀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