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德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检测试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15元/次,其中,项目最高价格5元/次,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群众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在医保支付标准方面,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目录管理,按参保地现行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未参保人员所需经费,由就诊基层医疗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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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 | 尹晓燕
审核 | 冯光华 终审 | 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