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 | 新修订的《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5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我市召开《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梁少宗,市司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路平出席发布会并重点介绍修订背景和依据、修订原则和过程等。

《德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3月20日经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3月26日朱开国市长签署政府令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于2017年1月8日出台,是当时全省首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政府规章。2017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10月12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新的要求。我市原《规定》与上级要求相比,与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相比,部分条款需要修改,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我市启动了修订工作。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本次修订突出问题导向,着眼“小切口”立法,瞄准“小快灵”,不搞“大而全”,不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坚持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原则,依法为重大行政决策“画框框、定杠杠”,推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2021年6月初,市司法局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原《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作为修订工作的重要依据。7月5日起草完成《规定(修订草案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书面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市外聘法律顾问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与市政府办公室深入研讨有关条款,反复修改有关内容。9月26日,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等33个部门单位会签,并再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共收到2条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形成《规定(修订草案)》,于2021年11月完成起草审查程序,向市政府常务会议申报议题,2022年3月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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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鸣宇 编辑|李艺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