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打电话、不戴头盔将被处罚!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发布,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梳理几条大家比较关心的信息。

登记上牌相关信息

需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登记申请指引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存在以下情形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挂牌:

1、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2、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

3、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缺失、凿改的;

4、属于电动二轮摩托车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处罚:

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特别注意!

2023年1月1日起,使用过渡期临时号牌的电动二轮车将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内广大车主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退车、拆解报废等方式积极主动置换和淘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不戴头盔将被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其它方面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年满十六周岁,后方载人不得超过12周岁。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以及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危害驾乘人员及他人生命安全,交警将依法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大家应车辆挂牌并佩戴好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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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乐 编辑|王琳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