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创建文明城市】 | 德州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出台了

4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下发了《德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包括五大章节十九项条款,详细明确了信用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 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监管等标准。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包括机构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5个方面;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C 5个等级。其中,AAA级企业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C级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

德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德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和信用评价情况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包括机构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五个方面。

(一)基本信息

1.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名称、服务场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2.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号、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业绩信息

经纪机构经营状况、机构和从业人员完成的房屋交易面积、交易金额等;估价机构经营状况、机构和从业人员完成的估价项目名称、面积、金额等。

(三)良好行为信息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表彰的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信息;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成果的信息;业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突出的信息;县级以上媒体表扬的信息;经业务管理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等。

(四)不良行为信息

违反相关业务规范的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信息;县级以上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的中介服务不良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其所属的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处理)的信息;经业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

(五)信用等级

根据《德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和《德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试行)》评定的机构信用等级。

第七条 德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AAA、AA、A、B、C。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 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 120 分(含120 分)以上的或评比得分前10%内的为AAA级;评定分值在120分以下110 分(含 110 分)以上或评比得分前20%内的为AA级;评定分值在110分以下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评定分值在 100分以下80分(含 80 分)以上的为B级;评定分值在 80 分以下的为C级。具体评分办法详见《德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分标准 (试行)》和《德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单独建立信用档案,并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总部的信用得分为其所有品牌使用机构及其本身信用得分的平均分,并以该信用得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日常采集、每季上报工作,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中心城区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日常采集和全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年终评定工作。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申报,市房产管理中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房产管理中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由中介服务机构自行提供。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房产管理中心采集确认后,于每季度下月5日前汇总报市房产管理中心。市房产管理中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房产管理中心应联合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确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管中心)应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设立媒体曝光平台、监督台、光荣榜,反映、公示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通报等;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五)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国家、省、市级媒体、刊物及网上报道或刊登并查证属实的信息,以及其他经业务管理部门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取年终信用等级评定方式。

市房产管理中心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和评定,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房产管理中心网站公示机构及人员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15日后,最终确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年度信用等级。

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分数不累积,当年的信用分数不作为次年信用起始分。基础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核定、创先评优、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大群众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参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推送“信用德州”等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AAA级企业,列入房地产中介行业“红名单”,通过多种宣传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推介;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政策扶持;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行政便利措施;在行业内表扬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具备推荐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10强资格;企业从业人员优先推荐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作为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审核的重要参考。

(二)AA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批次;在行业内表扬奖励、试点创新等方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优先推荐。

(三)A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

(四)B级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检查企业,适当增加检查批次,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限制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不少于3个月);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和推荐资格;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诚信评选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五)C级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设检查批次上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暂停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限制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不少于6个月);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和推荐资格;不得参与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行联合惩戒或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记录期限至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结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记录期限至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结束。

(二)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一年。

(三)机构信用等级记录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档案的具体项目、范围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编辑 | 王秀青  通讯员 | 崔智恩 詹洋
审核 | 王秀青 终审 | 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