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戴头盔罚20元!德州各地首张罚单已开

昨天是《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实施的第一天

德州交警交警在全市范围内

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各县市开出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

首张罚单!

01直属三大队(铁西)

5月1日上午9时36分,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风西路行驶,因未佩戴头盔被执勤民警拦下。经查询,李某曾被警告并登记信息。李某因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被处20元罚款。

02乐陵

5月1日上午9时40分,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振兴东路行驶,因未佩戴头盔被执勤民警拦下。经查询,宋某曾被警告并登记信息。宋某被因骑行未佩戴头盔被处以20元罚款。

03夏津

5月1日上午8时20分许,在夏津城区中山南路与南城街交叉路口,市民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民警依法对闫某处以20元罚款。

04禹城

5月1日上午7时36分,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禹城人民路行驶时,因未佩戴头盔被执勤民警拦下。经查询,王某曾被警告并登记信息。民警对王某处20元罚款。

05宁津

5月1日下午16时29分许,宁津大队执勤民警在振华大街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发现雒某警告一次后仍未佩戴头盔出行,按照《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罚款20元的处罚,是宁津大队开出的首张罚单。

06庆云

5月1日上午11时左右,庆云交警在学苑路与建设街交叉口执勤中,发现余某未佩戴头盔骑行电动车,且曾因不佩戴头盔被警告一次,民警对其处以20元罚款。

07临邑

5月2日上午9时许,临邑大队民警在县直加油站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发现钟某警告一次后仍未佩戴头盔出行,按照《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罚款20元的处罚,是临邑开出的首张罚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为扎实推进《办法》实施

让电动车骑乘者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德州交警网格布警  全覆盖

严查电动车各类违法行为

对电动车驾驶员宣传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内容

倡导守法规知礼让

安全文明出行理念

查处一例  劝导一例  现场宣传告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来源|德州公安 编辑|高红岩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