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

     3月28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2017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316件,执结1348件,案件执结率102.98%,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很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老赖”,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心存侥幸,通过各种手段,想尽各种办法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权威,严重损害了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2017年7月30日,该院联合开发区公安局、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联合文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打击。2017年,该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3件3人,其中两件公安机关正在对被执行人进行追逃,对拒执罪的打击震慑了一大批失信被执行人,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保持对拒执罪的高压态势,通过对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等措施,打击一批拒执罪,形成威慑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挤占老赖生存空间,营造尊重生效裁判、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宝川说。

典型案例1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等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

(二)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崔某某提供的线索,我院依法查封了梁某某名下的部分财产,有赤霞珠干红窖藏118箱(6瓶装)、解百纳干红92窖藏19箱(6瓶装)、解百纳干红1999为68箱(6瓶装)、莎当妮干白金瓶橡木桶14箱(6瓶装)、35年老树葡萄酒赤霞珠22箱(10瓶装)、双河大曲1732为19箱(6瓶装)、王大名窖酒23坛。2015年7月9日发现上述被查封财产已被转移,随即给被执行人梁海波作了询问笔录,被执行人承认上述物品已被处理,被执行人梁海波涉嫌故意藏匿财产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2015)德开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不能履行。

(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执行人的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本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正处于侦查阶段。

典型案例2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河北诚昊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5500元及利息。

(二)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2月3日,本院在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院内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辆叉车、一辆铲车,并于2016年3月22日委托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评估已查封财产,但到现场并未找到法院已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河北诚昊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涉嫌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

(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执行人的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本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正处于侦查阶段。

典型案例3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为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为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义务。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本院依法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压力,主动履行义务。

“拒执罪”的概念和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如下: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阶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级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记者|李智群 通讯员|赵海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