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2022年5月20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德州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德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规定》进一步扩大德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包含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或信访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个人送达或者来电,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12345”市民热线、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德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国家、省、市、县四级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等渠道进行举报。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处理,并分10个档次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
《规定》同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材料邮寄、电话、电子邮件、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悬赏方式征集问题线索,符合奖励情形的,根据《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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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天力 编辑|高红岩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