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退役军人保障法》告诉您……

1.退役军士退役时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答: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退役军士服役期间的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根据现有安置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士,退役时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军士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

退役军人应当及时到安置地和有关单位报到,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安置。退役军人拒不服从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2.退役义务兵退役时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答:退役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3.国有企业如何保障企业内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权益?

答:按规定,国有企业应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除此之外,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不得随意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机构撤销、转隶和合并时,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须裁减人员的,应优先留用转业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4.哪些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应当优先安置?

答: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类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贡献,应当在安置环节体现出特殊的优待和尊重,彰显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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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莉  绘图 | 黄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