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保障大病保险制度健康运行,4月6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降低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因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补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从5月1日起,起付线由原来的1.5万元降低至8000元,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至5万元报销80%、5万元以上报销85%,统一调整为报销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保持40万元不变,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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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 | 尹晓燕 通讯员 | 冯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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