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心城区烟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维护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全面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杜绝乱扔烟头等不文明现象的发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丢烟头。吸烟者要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设施,主动将烟头投入烟头收集器,做到“烟头不落地”。
第三条 倡导全体市民积极参与烟头管理,自觉做到不乱扔烟头、主动捡起烟头,树立文明意识,美化城市环境。
第四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动带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清扫烟头行动,确保单位周边区域、承包路段、对口帮扶小区地面无烟头。
第五条 各临街商铺、门店等产权、管理、使用单位要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区制度,在合理位置设置烟头收集容器,对乱扔烟头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维护责任区内环境卫生,做到责任区内地上无烟头。
第六条 各群团组织要开展以捡拾烟头为主题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凝聚社会各界力量,让不乱扔烟头成为习惯。
第七条 各烟草企业要设置烟头收集容器,鼓励引导热爱公益的企业、团体等开展烟头换生活用品、小礼品活动,让活动深入人心,弘扬新风正气,形成浓厚氛围。
第八条 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精细清扫。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清扫所辖区域内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场所的烟头;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负责制止乱扔烟头行为,清理小区内烟头;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各责任单位要加大对废弃烟头的清理力度,对隐蔽性和随机性极强的烟头及时清理,提升烟头清理效率。
第九条 德州日报、德州市广播电视台、德州晚报等新闻媒体要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引导市民劝导乱扔烟头不文明行为、主动清扫路面烟头,引导吸烟者主动将烟头投入烟头收集器,各媒体要设立曝光台,每天对乱扔烟头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条 城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市民违反公共环境卫生规定,在公共场所乱丢烟头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曝光。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编辑|王琳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