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 | 德州新市民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6月22日,我市召开《德州市新市民群体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殷金明,向大家介绍和解读有关内容。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鼓励新市民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和保障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德州市新市民群体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新市民群体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或陪伴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或生活的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新市民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可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新市民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持本人身份证(电子身份信息)和受委托银行(中行、农行、德州银行其一即可)的有效银行借记卡前往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办理,签订缴存协议书,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实行“一人一户”原则。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本办法并自愿缴存的,或新市民开户缴存后又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不再另设账户。

新市民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公积金中心公布的当年度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当年度月最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新市民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19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借记卡中,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归集银行集中代扣。

新市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可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封存满6个月可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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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鸣宇 编辑|密霖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