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在武城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公务时,一女子强行别车,妨碍执行公务,最终被处以五千元罚款。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李某夫妻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夫妻应向原告支付44.4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月19日,武城法院依法传唤该案当事人,返程途中,该当事人之女强行别车阻碍警车正常行驶,最终,该女子被带回法院。经过批评教育,该女子认识到自身错误,缴纳5000元罚款。同时该案当事人双方也达成和解,缴纳剩余135000元欠款,案件和解执行完毕。
法官有话说
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每位公民的义务,配合执法也是公民的义务,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