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借款人多样化还款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期限变更受理标准
1.借款人已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12个月(含)以上,申请时点无逾期贷款本息且个人征信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
2.借款人所购住房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或已经担保人同意。
3.贷款期限变更后借款人公积金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4.延长或缩短的贷款期数以整年的倍数变更,延长贷款期限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8岁,女63岁);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50年。
5.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6.借款人申请变更组合贷款期限的,须取得商业银行书面同意,变更后贷款期限要保持一致。
二、利率执行标准
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以下(含5年)利率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以上利率执行。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一笔贷款只能申请一次贷款期限变更业务。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办理当月须正常还款,新的还款期限次月生效。
2.涉及离婚析产、继承等可能影响共同还款责任或抵押权益的情形,须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贷款期限变更。
3.申请贷款期限变更时,不再重新核定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以原贷款发放时核定的房产套数为准。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编辑记者|尹晓燕
审核|尹晓燕 终审|冯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