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暖心问答】第一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如何认定?

1.低保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伤)、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12个月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具有德州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无”条件,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可以认定为特困人员。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符合其一即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特困人员; 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符合五条中的一条即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来源:德州民政
编辑|李莉 通讯员|刘飞翔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