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法院宣判一起借上访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获刑一年十个月

日前,乐陵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明借上访敲诈勒索一案宣判,以被告人陈某明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刑一年十个月。

陈某明,1965年出生,农民,系乐陵市化楼镇人,曾于2014年盗窃他人放置在车内的10000元现金。2008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明多次越级上访并拨打投诉电话反映刘边村原村干部克扣补贴、拍卖耕地等问题,后经化楼镇政府协调获得补偿款,陈某明表示不再上访,并签订罢访协议。尝到甜头的陈某明于2019年5月份以来多次越级上访,故技重施,以克扣小麦补贴等问题为借口,向村干部索要人民币50000元,并以继续上访控告相要挟,未遂。

案发后,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明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向乐陵法院提起公诉。乐陵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明向村干部索要50000元钱款,并以继续上访控告相要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确,且数额较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上,应对被告人陈某明以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记者|李智群 通讯员|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