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慈善捐赠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得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慈善组织或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是多久?
企业或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或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自愿捐赠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法享有税收优惠。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每年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每批次有效期为3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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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莉 通讯员|刘飞翔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