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问题口罩”案件  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作为防护产品备受群众关注。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却有人利用疫情牟取不义之财。近日,德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问题口罩”案件。

2020年1月31日,市民举报在德城区某药店购买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存在质量问题。2月3日,公安机关以张某、胡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

2月4日,德城区检察院迅速启动提前介入程序。根据高检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的要求,检察官采用电话沟通对接、审查电子案卷等形式,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做到司法办案与疫情防控同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侦查方向、规范提取和及时固定证据、法律适用及刑事政策把握等实体和程序等多个层面提出建议,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提纲》,及时跟进案件的侦查取证,形成打击合力,确保精准定性、精准打击。同时建议侦查机关从源头上捣毁、清除生产“问题口罩”的窝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德城区检察院将持续跟进该案侦查取证,与侦查机关形成工作合力,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德城区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告行书》,督促各经营主体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物品的供应保障和质量安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各自的力量。

【检察官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产销“问题口罩”可能会涉嫌以下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定罪,并从重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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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丨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