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乐陵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乐陵公安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出租房不登记的将追责房东。
2020年2月7日,乐陵市郭家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中,发现无棣居民张某租用荣某某的沿街楼房,房东荣某某未与承租人张某签订正式的承租合同。据此,民警依法传唤荣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荣某某对自己未按规定登记和报备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月9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乐陵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荣某某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出租房屋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室备案,并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状,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带领承租人携有效身份证件至您所居住的社区警务室或流动人口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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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张伟
编辑|黄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