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法院出台《九条意见》,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日前,平原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出台关于为企业有序复工渡过难关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九条举措,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努力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

一、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平安稳定。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金融借款、税收、房屋租赁等纠纷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审慎办理涉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依法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沟通联络,提前介入因疫情观察、隔离、治疗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积极参与劳动仲裁委调解,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合理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报酬待遇,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和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加大和解、调解力度,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处理,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三、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破坏交通设施等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行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顺利进行。依法严惩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疫生产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严惩利用复工复产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四、健全涉企纠纷化解、诉讼绿色通道和快速维权机制。依托“两个一站式”建设平台,借助12368诉讼服务热线、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渠道,积极引导复工复产企业网上立案,并设专人审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确保复工复产企业相关诉讼服务事项优先办、网上办,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企业诉讼权利,努力做到“一次不用跑”就完成立案工作。进一步强化多元化解,特别是大力开展在线调解和调解协议线上司法确认,力争实、细化企业涉法诉讼服务。充分运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等措施,减轻复工复产企业以及困难职工诉讼负担。

五、维护交易秩序。依法审理企业各类合同纠纷,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对因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给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视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注重利益平衡,维护平等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

六、保障当事人权利。对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诉讼权利无法正常行使的,依法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企业和当事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期举证、出庭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同时积极推广网上开庭、网上调解机制,健全涉企纠纷快速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七、慎审破产案件。严格审慎把握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现金流困难企业的破产原因认定,倡导债权人与该类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况依法紧急许可恢复生产。引导通过网络等非现场方式等召开债权人会议,减少人员流动和接触;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八、贯彻善意执行。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企业资产,不得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对专门用于防疫的资金、物资,暂缓采取保全措施。优先采取线上保全方式,对企业生产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的方式,最大程度降低特殊时期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的被执行人企业,要积极引导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和解,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促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九、做好普法工作。认真落实复工复产企业联络机制,及时上门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困难,掌握企业防疫动态,研判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及法律问题,解读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向企业员工普及疫情防控法律知识,营造齐心抗疫的良好氛围,全力支持企业稳生产保经营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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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娟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