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法院审理涉疫口罩诈骗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3月13日,平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疫口罩诈骗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月15日,平原市民张某因急于购买口罩,在网上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刘某,刘某自称有大量民用医用口罩出售,张某看到消息,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支付了6300元货款。刘某无缘无故玩起了“失踪”,此时张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月24日,平原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赴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将刘某抓获。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被告人刘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口罩,骗取他人财物,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以上事实,平原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平原法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从严从快审理,有力地震慑了涉疫情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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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振洁 王娟 王浩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