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县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定于2020年4月1日起,在武城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有关规定,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禁猎区内每年全年度均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事武器(制式枪械)、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地枪(地弓)、弓箭、弩、弹弓(弹叉等其他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猎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张网捕鸟、捡蛋、捣巢、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所有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山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等。
六、义务与责任:未经批准,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要猎捕的,应依法申请办理批准。
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受伤、病弱、受困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救助(武城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联系电话:0534-2178611)。
发现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武城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七、通告有效时间: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3月31日止。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来源|爱武城
编辑|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