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纪委出台《关于加强干部澄清保护工作的意见》:澄清保护干部,激励担当作为

日前,市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干部澄清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容纠并举、宽严相济,积极开展容错纠错,依纪依法、审慎稳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为干部澄清正名,满怀热情、真诚关心关爱落实回访教育,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受到诬告者正名,推动形成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清风正气。

《意见》提出,深入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促进干部勇于担当。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应予容错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党委组织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容错申请。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时,按照“谁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谁实施容错纠错”的原则,对正在核查的问题线索一律同步核查有无容错情形。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并通过见面、出具书面说明、召开会议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客观评价、公正对待被容错干部,对影响期满的,在提拔任用、考核评优等方面不受影响。

《意见》强调,持续加大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正名力度,促进干部敢于担当,在监督执纪时发现诬告陷害行为的,承办部门单位在初步调查报告中一并提出启动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建议。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部门单位对涉嫌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启动反向调查。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且符合澄清正名情形的,在征得澄清对象同意后,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充分沟通,采取通报、召开会议、书面函复等方式予以澄清。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

《意见》要求,开展回访教育,促进干部乐于担当,对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中受到处分的人员,通过电话、信函或者面对面回访的方式开展回访教育。掌握回访对象思想状况和现实工作表现,了解其在个人权利保障、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激励从“有错”向“有为”转变。回访结果及时向其所在党组织反馈,处分影响期过后,不影响其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提拔重用。

《意见》强调,为统筹推进干部澄清保护机制深入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定期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工作督导,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干事环境,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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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德鹏
编辑|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