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燃煤污染、推进生态德州建设,4月20日,市发改委发布了《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话、邮寄信件、微信和发送邮件4种方式,于5月20日前,反馈意见。
意见稿共4章40条,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及其制品加工转换、销售、储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从适用范围、调整能源结构、限制审批项目范围、健全相关机制、处罚范围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加工转换、销售、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耗煤行业准入,限制审批燃煤火电、焦化、钢铁、水泥等高能耗重污染新增产能项目等。
禁止在市、县(市、区)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项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住宅区,煤炭禁燃区,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出、入境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等区域内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阻碍、拒绝接受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
反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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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 石秀秀 通讯员 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