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的出台太给力了,部门尽心尽力为我们企业复工复产的‘开绿灯’,保障了我们企业在外业务发展的有序开展!”4月21日,乐陵市一公司负责人李长云深有感触地说。
李长云的感触缘于乐陵市检察院和司法局联合行文制定的《乐陵市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社区矫正对象因公外出请假的规定(试行)》,让企业真切地感受到了检察、司法机关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服务。
乐陵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李姗姗展示出台的《规定》文件
该公司技术负责人李某(化名),春节前因犯传销罪被法院判处6个月,缓刑半年执行,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李某居住地及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乐陵市,而企业发展却需要李某经常外出。由于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居住地,给其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困难。受疫情影响,企业更是面临巨大困境,急需其本人离开乐陵去处理企业发展业务。
怎么办?李某面临的难题反映到乐陵市司法局,4月15日,局长宋震带领相关负责人主动上门服务,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在充分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情况及王某某在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后,集体研究解决方案,最终决定,结合落实司法系统大整顿活动,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作为,创新出台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在企业任重要职务社区矫正对象因公外出请假工作,探索建立借助信息化手段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的监督管理,并报请检察院审批,为企业复工复产助力。
该规定明确要求外出请假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供所任职企业出具的须外出的证明,证明需注明外出时间、地点、联系人和返回时间。社区矫正对象应持上述证明提前2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出请假审批表,同时签订外出请假承诺书,承诺外出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
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批准。因公外出请假社区矫正对象应从任职企业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担保人并到司法所签订外出请假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威望和信任度,能够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约束和管理作用。司法所对请假理由、外出目的地,担保人情况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经乐陵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外出。乐陵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应当报乐陵市检察院备案。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应当通过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保持手机畅通,每天报告自己的一次位置信息。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每次不得超过五日。请假人员在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进行销假。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情况,未按时销假的,所属司法所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县司法局。
《规定》实施以来,乐陵市司法局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对企业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请假外出的,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尽快予以批准。目前,已批准3名企业社区矫正人员请假赴外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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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榕
通讯员|贾鹏 崔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