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节能减排作用,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和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德州市积极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18号)文件精神,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参与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含税)。
本次试点范围暂定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下同);未执行其他电价优惠政策(如“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等);采用整台或整组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锅炉、蓄冷(冰、水)空调(统称为“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按规定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本次试点自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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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辑|石秀秀
通讯员|马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