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我市积极落实省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
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供电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7月1日-12月31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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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石秀秀 通讯员|马淑娟
编辑|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