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市司法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推行“公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旨在全面推进公安行政调解(又称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无缝衔接。
全市“公调对接”的调解范围为民间纠纷和治安案件,实行四级对接机制:即市公安局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接;县(市、区)公安局与“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基层公安派出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驻所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城乡社区警务室与社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
《意见》提出三种对接方式:即“一体式”对接,依托社区警务室和社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实行一体化运作,实现社区警务工作与人民调解的深度融合;“派驻式”对接,在乡镇(街道)设立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室,由公安民警及调委会调解员共同调处纠纷;“移送式”对接,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遇到专业性强、人员众多的征地拆迁、医疗、环境污染、非正常死亡等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或需要其他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由公调对接调委会或驻所人民调解室将矛盾纠纷移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调处或开展联合调解。
此外,规定各乡镇(街道)在各公安派出所设立公调对接调委会,原则上与派出所治安调解室合署办公,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派出所各明确一名领导,分别负责对公调对接调委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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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 | 尹晓燕 通讯员 | 孟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