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也有职称了!德州出台方案开展农民职称评定,获评人员纳入基层干部培养计划

德州市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市乡村人才振兴,着力培养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实现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率先突破,根据《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鲁发〔2018〕2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我市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建立符合高素质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评定办法,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评定范围和对象

评定专业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农业专业合作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评定对象主要是我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民办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工作的骨干人员。

农民职称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对应名称分别为: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助理农艺师。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农民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种养大户:

(1)作物蔬菜类。粮食、棉花等作物面积100亩以上;蔬菜、瓜果自建设施面积10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面积20亩以上。

(2)经济林果类。林业苗圃面积50亩以上;保护地栽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苹果、梨、桃等经济林基地面积30亩以上。

(3)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养殖、免疫档案齐全,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标准配套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4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驴存栏100头以上。

(4)水产养殖类。淡水池塘养殖面积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正常生产经营并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专职从事技术服务的骨干人员。

3、经登记注册的正常生产经营并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民办农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专职从事技术研究或推广服务的骨干人员。

(三)申报农民初级职称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内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40学时以上并获得相应证书的;

3、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申报农民中级职称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农民初级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注重农业知识更新,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80学时以上并获得相应证书的;

3、能够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的实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解决技术难题。

(五)申报农民高级职称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农民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注重农业知识更新,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120学时以上并获得相应证书的;

3、能够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的实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解决技术难题。

(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优先或直接申报相应的农民职称。

1、符合条件的已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人员,可优先参加农民职称评定。

2、符合条件的农业类技能人员可直接申报农民职称,其中取得技师及以上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农民中级职称。

3、长期从事农业科研或技术推广工作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市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农民中级职称。

4、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乡村之星”、“创业之星”、“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与农业农村相关的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受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农民职称。

四、评定组织

(一)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人数根据我市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展情况确定。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对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其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人社部门负责中初级职称的评定工作。

(二)农民职称评定采取本人申报,单位、村委社区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推荐,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实施。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提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工作,分别成立相应的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提出推荐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农民职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农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其中取得农业专业高级职称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职称评定可采取实地考察、业绩展示、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切实提高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农民职称评定要破除唯学历论文倾向,坚持业绩能力导向,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经济社会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四)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质量第一的原则。对职称申报评定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管理及待遇

(一)职业农民职称评定不收取个人任何费用。对取得农民职称的个人,鼓励县市区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助。组织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农民职称的,作为优先认定市级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的重要依据。

(三)获得农民职称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优先纳入区域人才选拔、基层干部培养计划;

2、优先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与业务部门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优先推荐到异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3、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获得物资、资金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4、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及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5、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6、优先兴办农业技术经营性实体,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有偿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获得农民职称的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2、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3、积极参与组织农业技能培训项目,在乡村振兴继续教育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4、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

已取得农民职称的人员,不履行以上义务的,不得申报高一级农民职称。

(五)对取得农民职称的人员,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师资库,切实发挥乡土专家的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农民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负责农民职称综合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建农民职称评审委员会,抓好农民职称评审工作,大力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二)搞好舆论宣传。要动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社区干部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等各方面社会力量宣讲政策,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

(三)强化评定监督。严格执行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和规则,加强对专家、工作人员和评定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回避、保密、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廉洁自律等制度。推行“阳光政策”,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前和评后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主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参与监督。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王志冕
编辑|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