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晚,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通告,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工作日交通高峰期对城市快速路、经十路和旅游路采取限制部分车辆通行的管理措施。
一、交通高峰期禁止轻型、微型货车以及悬挂外地号牌的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经十路(邢村立交至济南西立交)、旅游路(港西路至舜耕路)通行。
二、“外地号牌”是指非“鲁A、鲁S”的机动车号牌。
三、工作日交通高峰期是指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
四、“城市快速路”是指北园高架路、工业北高架路、二环东高架路(含老虎山隧道)、二环南高架路(含石房峪隧道、老虎洞山隧道、浆水泉隧道、龙鼎隧道、港沟隧道)、二环西高架、顺河高架及南延工程(含玉函路隧道、望岳路隧道)等高架道路。
五、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机动车,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以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救援货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