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烟花爆竹
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违法燃放行为,严格防范因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引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行为的举报人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四、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六、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办结后,辖区公安机关将及时将受奖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受奖通知1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价值总额不足2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3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20000-10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3000-5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超过10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
八、凡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 500-3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 5000-10000元;
九、凡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视情奖励举报人报 1000-10000元;
十、凡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 500-1000元;
十一、凡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100-200元;
十二、根据举报线索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枪支、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等)案件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10000元;
十三、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举报电话:2292592,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请在对外公布时自行添加注明);
十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德州市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德州公安
编辑|高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