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精神类疾病患者医疗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 调整我市精神类疾病患者住院床日费,尤其是提高了重症治疗期医院床日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类病房住院治疗的,医疗总费用实行床日费限额,限额标准为:重症治疗期三级医院床日费限额由之前的每床每日180元提高至26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床每日由130元提高至140元;一级医疗机构每床每日由80元提高至90元。治疗天数原则上不超过90日,确因病情需要,由市级专家组评估后可以适当延长。稳定期三级医疗机构每床每日18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床每日130元,一级医疗机构每床每日80元。住院期间全额自费部分占总治疗费用控制在一级医疗机构3%,二级医疗机构4%,三级医疗机构5%以内。报销标准分别执行职工、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类疾病后回参保地报销的,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床日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录入报销;高于本市床日费标准的,计算统筹医疗费和自负医疗费用占比,按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床日费最高限额待遇支付标准,超出床日费限额部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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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 | 尹晓燕 通讯员 | 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