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德州市诚信典型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诚信典型在“诚信德州”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德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德州市诚信典型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以确保诚信典型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诚信典型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
“诚信典型”为德州市历年“诚信之星”“诚信使者”“诚信单位”“诚信提名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荣誉称号获得者。根据要求,诚信典型应长期遵循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积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诚信建设;积极参加我市组织的有关信用工作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每2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一次本单位或个人工作报告,汇报2年以来的信用工作成绩等原则。
具体管理方面,由德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坚持日常管理与年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管理方面,注重对诚信典型在本部门本单位或全市诚信建设中发挥作用的考核。年度管理方面,采取每2年年审一次的方式,诚信典型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两年以来的信用工作实绩,由市发展改革委结合诚信典型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结果将实行激励机制,将作为增加个人信用分“明德分”,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荐全国、全省“诚信之星”“诚信单位”,“诚信使者”“诚信提名单位”晋升“诚信之星”“诚信单位”,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的依据等。
同时,诚信典型如存在诚信榜样意识不强;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不积极参加全市信用建设工作的;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信用工作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的;违反《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诚信典型存在诚信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个人、单位(或单位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存在不参加年审,不按时提报信用工作报告等情形之一,将取消荣誉称号,并不得再次申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编辑、记者|石秀秀 通讯员|张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