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物业费、车位费怎么收?德州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德州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

一、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其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各县(市)、陵城区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其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各县(市)、陵城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

二、《德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将住宅物业服务按照物业公共服务质量划分为五个等级,按照服务内容每个等级划分为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六个项目。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最高为五星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分别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但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项目和保洁服务项目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为六项服务收费总和。

三、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减免比例不低于20%,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减免比例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企业。

四、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双方确认,其六个月后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按实际执行标准的60%交纳。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告知此政策。

五、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包括长期停放和临时停放超两小时的车辆),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具体收费方式、服务项目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做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的,可按2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和税费。

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装修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修保证金的数额和用途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装饰装修结束后,经物业服务企业验收合格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90日内退还业主。对房屋结构造成破坏的,其损坏情况,由政府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界定。

八、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出入实行门禁智能化管理或电梯实行电梯卡管理的,应当为每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四张门禁卡或电梯卡。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每辆车免费配置一张出入证;车辆实行车牌录入系统管理的,应当免费录入系统。因增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之外的其他高端通行设备,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在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免费出入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九、物业服务内容中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含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通过电子信息平台、公示栏等形式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价格和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本通知未涉及条款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0534-2693615。

(二)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fgwjgglk@dz.shandong.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德州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来源|德州市发改委
编辑|高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