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6月25日,陵城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名高中在读学生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王某实施入户盗窃后被警方控制,检察官通过对其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平时在校在家均无不良表现,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情况,检察官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最终决定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中,为认真落实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陵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多次进行普法教育及心理辅导,劝导王某珍惜此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王某也多次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表达了自己深深的自责和忏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