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规定,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为检测费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核酸检测试剂价格之和,最高不得超过40元/次。检测费的最高价格下调为30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核酸检测试剂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二、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和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均为每人次10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提供采样服务,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
五、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医疗保障部门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李榕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