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拟不计入“三孩”
子女3周岁前
父母每年拟休不少于10天“育儿假”
男性陪产假
拟从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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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口计生条例拟将“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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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作为人口大省,山东省的计生条例何时修改备受关注。
11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在济南召开,届时将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山东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拟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同时拟新增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将男性陪产假拟由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同时,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拟不计入“三孩”
山东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子女死亡的、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子女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拟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拟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子女3周岁前
父母每年拟休不少于10天“育儿假”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在陪产假、育儿假以及增加的产假期间,女职工及其配偶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取消其福利待遇、降低工资或者辞退。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条例相比,山东拟新增设“育儿假”,并拟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而且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发放。
为了让举措更好落地推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章节专门明确: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男性陪产假
拟从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
与现行条例相比,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没有变化,依然拟采取“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也就意味着,山东女职工的产假仍有158天假期。
不过男性陪产假天数拟延长,从现行的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陪产假。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
意见稿同时拟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继续享受奖励或者扶助。
奖励或者扶助内容拟包括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规定数额的奖励费;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按月领取养老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意见稿还拟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特别扶助,还应当享受下列扶助:按照规定获得一次性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领取护理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获得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无偿或者低收费的扶养服务;获得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全方位帮扶保障。
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
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相较现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不少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等养育教育子女支持措施。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类用电、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提供普惠服务的托育机构,执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同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有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婴幼儿家庭上门访视、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山东计生条例已经三次修订
山东省是全国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程度较高、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较重的省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2122.1万,占比为20.9%,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全省整体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现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经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该条例出台后,随着国家“单独两孩”、“全面两孩”等生育政策的调整,先后经过了三次修订。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情况,山东启动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29日在济南召开,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15省份已修订计生条例
最长1年育儿假,三孩产假188天
“三孩”时代来临,配套支持措施准备好了吗?
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6日,已有15个省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从内容看,各地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完善了配套生育支持政策,普遍新设“育儿假”,延长产假和男性陪产假。
15省份已修订人口计生条例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此后,多个省份陆续启动了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6日,甘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四川、贵州、北京、上海、重庆等15省(市)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省级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值得关注的是,较之国家层面的法律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地方人口计生条例涉及更多具体的生育支持措施。
从内容看,各地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比如,上海修改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各地在条例修订时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比如,普遍延长了产假、增设育儿假,延长男性陪产假,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等。
首次提出“育儿假”北京上海5天,重庆最长可休一年
在已经通过条例修正案的省份中,各地普遍增设“育儿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从天数看,北京和上海增设的“育儿假”天数是5天。上海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北京规定,设立父母育儿假,明确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育儿假”天数在10天的占到大多数。比如,湖北、江西、黑龙江、浙江、四川、贵州等省份都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有的省份规定 “育儿假”为15天。比如,甘肃、山西、青海都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重庆市的规定更为灵活和人性化,明确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从子女年龄看,安徽规定将育儿假扩大至6周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
延长产假和陪产假这些省女方产假188天
男方享30天护理假
此轮各省份通过的修订计生条例中,河北、江西、北京、上海、浙江、湖北等省份都延长了女性产假,产假最长可延至188天。江西、安徽等省份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最长延至30天。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该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九十天。这也意味着,在河北,生三孩产假可休188天。
11月26日上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共158天产假,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江西是全国第2个完成《条例》修改的省份,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上海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安徽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浙江、北京规定,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湖北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浙江规定,满足独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满60周岁的条件,子女每年可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北京的计生条例修改后,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保障措施。将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明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北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延长婚假,最长可休30天
自从2016年取消晚婚假之后,国家法定婚假是3天。不过各地普遍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天数。
9月28日下午,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15天。
9月29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条例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也就是说,江西的婚假达到18天。
9月30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江西省和河北省则在新通过的新版计生条例中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共计18天。
黑龙江新修订通过的计生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由此最多可享受25天婚假。
最长的是山西省。9月29日山西省新修订通过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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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苗欣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