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出现的‘飙车’‘炸街’等新型违法行为,给群众带来很大困扰,但执法依据却比较分散模糊,法律的指引、规范和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说,《规定》发挥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优势,弥补明晰国家立法的空白和模糊地带,切实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规定》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同时分别明确界定了有关部门在机动车改装、维修、登记等各环节的执法责任,避免执法真空和职责交叉。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规定》针对违法源头综合施策,实现全链条监管。”王仲泉介绍,通过分析机动车“炸街”“飙车”等行为的起因和源头追溯,《规定》对机动车拼装、改装和非法改装车上路中生产、销售、维修、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规范和处罚。针对机动车噪声污染,《规定》对机动车上路和声响消音装置改装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管控,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规定》明确,改装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不得擅自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和违规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监管的能力。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孙耕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