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
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职工本人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职工有下列哪些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职工因工受伤的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5、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何联系、咨询和处理工伤保险问题?
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或拨打所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办公电话咨询,(获取工伤保险相关资料可登录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dezhou.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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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 | 张志宁 终审 | 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