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部门: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

“环境基础设施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指导意见》充分考虑现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工作基础上,提出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的总体目标。明确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万立方米/日、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左右、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等多项具体目标。

据了解,《指导意见》以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为导向,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5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补齐能力短板,包括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等4项任务。

二是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包括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等2项任务。

三是推动智能绿色升级,包括推进数字化融合、提升绿色底色等2项任务。

四是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包括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3项任务。

五是健全保障体系,包括加强科技支撑、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统计制度等4项任务。

在健全保障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健全价格收费制度。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同时,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鼓励各地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不断提高收缴率。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指导意见》突出系统集成,突出智能绿色发展,同时突出市场化导向,强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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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王琳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