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执行!德州出台违法认定政策,有以下几种行为即为哄抬价格

为维护德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3月16日,德州市发展改革委、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德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3月17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了德州市疫情防控期间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四种情形:

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是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9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是2022年3月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德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已发布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告知书)的,视为已对相关经营者依法履行告诫(告知)程序。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好监督工作,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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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石秀秀 通讯员|李好斌 马淑娟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