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 打击非法捕鱼,最高处罚五万元

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护我市河湖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通告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市境内河流、水库、塘坝、沟渠等水域使用电鱼、炸鱼、毒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 6号)规定, 公安部门将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予以立案追诉。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等违法行为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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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佳玮 任倩 编辑|陈锟
审核| 张燕 终审|李玉梅

(作者:德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