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 | 德州市生活垃圾四分类“攻略”


4月28日上午10点,我市召开“《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建国出席发布会,向大家介绍《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垃圾四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污染纸张、烟头、灰土等。

注意事项:

《条例》第八条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四)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单位上门收集;

(五)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煤渣,应当单独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将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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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石秀秀 编辑|李艺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